经历一年时间后,与在英文课本中,与Wu Yifan同音的吴亦凡,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吴亦凡因为强奸Wang meimei的(都美竹)等三名女性,以及聚众淫乱罪,被判处十三年,加驱逐出境。实际上,吴亦凡还因涉及偷税漏税,被行政罚款6亿。那么,吴亦凡为什么会被判十三年外加驱逐出境呢?后续案件还会不会有变数呢?且听郭博说法道来。

首先,这个案子一审经历一年多,算得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了。这个案子重大,是因为吴亦凡强奸的不是一名女性,而是在短短一个月内,强奸了三名女性,这还只是敢于站出来指认(吴亦凡的粉丝数量可谓全球顶流)且证据确凿(刑法实行的是证据链100%完整规则)的,如果继续深挖,不排除有更多女性被害人。

这个案子是还疑难。因为吴亦凡做案手段隐蔽。采取的是类似“选妃”+灌酒的手法,即以综艺选星名义在参与女性中下手。这类女性,一般年青涉世未深,身体相对干净,思想相对单纯,且往往认为自己是虚荣心作祟和酒后乱性,不会往自己是被强奸方面主张权利。如果还抱有“吴王临幸”后就可以山鸡变凤凰飞上枝头变大明星的思想,就更不会报案了。因此,案件取证难。

这个案子还很复杂,因为经查证,吴亦凡身份不一般,不是中国人,是英联邦成员加拿大人。涉外案件,肯定不能只考虑国内刑法,还要顾及如何在国际法上也站得住脚。事实上,吴亦凡的娘家人也就是加拿大驻华机构,也派人旁听了一审判决。加拿大近年来在华为CFO被扣案等中,对我们可很不友善,这就需要我们案件证据必须更为扎实可靠,可不能像他们那样指鹿为马,遭人诟病。因此,重大、疑难、复杂,可见一斑。

其次,十三年是合并判处的。这种十年以上的合并判处,要求其中一个罪名必须十年以上。本案中,强奸罪定罪处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强奸罪中哪些情形会被判十年以上呢?

刑法规定,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一审判词中没有认定吴亦凡轮奸,只认定吴亦凡聚集两名以上女性淫乱。因此,不是触犯该条款。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从一审判词看,吴亦凡也不涉及这些条款。

刑法还规定,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因此,吴亦凡触及的是本条款,即强奸妇女数量达到了三人。再加上聚众淫乱罪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判处十三年恰当准确。

再次,驱逐出境是不是独立刑罚?驱逐出境不是针对一般人的,只有国籍不是我国的但又在我国犯罪或针对我国居民犯罪被引渡到我国的,才适用该刑罚。驱逐出境不仅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本案中,吴亦凡虽然是广东人氏,但其国籍已是加拿大籍,因此,对于这些吃中国饭砸中国锅欺负中国人的假洋鬼子,在十三年有期徒刑履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即像扫垃圾一样扫地出门,再合适不过了。

最后,本案后续还可能如何走向?由于我们是两审终身制,针对一审判决,吴亦凡还有权上诉,二审有各种可能性,但由于一审证据扎实,大的判罚很难变化,无非是增加吴亦凡曝光度罢了,其他没啥用。由于吴亦凡案发后还被爆在美国洛杉矶等利用同样手法强奸其他年青貌美女子,因此,吴亦凡被驱逐出境后很可能还会被美国从加拿大引渡到美国,在美国再蹲监狱。美国监狱同性恋强奸案高发,凭借吴亦凡那体格,不得不令人为他捏把汗。不仅如此,由于加拿大与我们没有刑罚互认协定,吴亦凡被引渡会加拿大后,还可能被加拿大法院再判同等处罚。就是俗称的芭比Q了。

总之,吴亦凡,就像英文教材中的Wu Yifan一样,注定成为过去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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