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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害食品行为?
最近,延寿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芦甲、芦乙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罪,芦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芦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芦甲明知许某(另案处理)出售的饲料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但仍从许某处购买了400斤饲料。被告人芦乙知道该饲料含有“瘦肉精”成分,但仍按照芦甲的要求,将其喂食给芦甲养殖场内的育肥牛。随后,芦甲将被喂食过“瘦肉精”的育肥牛进行售卖。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强调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