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不引用法条,也不做名词解释,直接用案例说身边事。

1、跨期扣除项目调整

很多同学把汇算清缴期结束仍存在的暂估等列做跨期扣除了,这是不对的啊,暂估以及房地产行业没发票超过允许预提的都要算未取得合法发票做调整,因为所得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当然,部份业务又是收付实现制),在这些情形下,这部分费用是确定发生了的,只是没发票所以暂不能扣除。

跨期主要是指维简费、安全生产费、预计负债和预得费用等,这部份费用因为是预估,又没实际发生,更没票,所以才是跨期项目。

两者的区别在于未取得的票的后期取得票要追溯到费用发生的那一年去,比如2020年未取得票,2023年取得了,要追溯调整2020的应税所得。而跨期项目一般在实际发生的那一年扣除。

2、境外所得税外抵免

不是只有二层以上子公司才有间接抵免的啊,好多人误解的。直接上个案例,A公司持有国外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2022年取得1000万的利润,当地所得税率为20%,交所得税200万,B公司将50%的利润分给A公司,协定税率5%,扣缴A公司20万,实际所得为380万。抵免这样算:

A公司境外所得为380+20+100=500万,抵免限额为500*0.25=125,直接抵免20,间接抵免100,还需要交5万。

3、使用权资产

先将折旧和利息做调增,但严格来说不是按你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做调减,应当按租赁总付款和承租人的相关费用按折旧的模式做调减,比如租三年,第一年付200万,第三年付100万,那每年都要调减100万,这才对,那有人说,第二年没开票也没支付,但所得税原则还是权责发生制,第二年不支付也是产生费用的啊。

就简单分享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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