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质量报

岳 倩

“买手机送耳机”“买护肤品送小样”,用赠品吸引消费者,是商家们普遍运用的营销手段,特别是网购中,赠品更成为商家促销的标配。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些商家为了节省成本,提高利润,口惠而实不至,让小小的赠品给消费者带来了烦恼。根据日前《人民日报》的报道,网购赠品的“坑”有不少,有的是商家拒绝履行承诺,在网购页面或者直播间表示有赠品,消费者收货时却没有;有的是发来了赠品,但质量不过关,甚至不能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对于赠品存在的问题都有一些误解。不少消费者认为,赠品是送的,找商家理论有点底气不足,反正坏了也没有什么损失。面对个别消费者的询问,商家也会以“商品是赠品”为理由搪塞,“赠品只是一点心意,又不要钱,还想咋样?”对于赠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家往往拒不履行“三包”承诺,有的甚至连“以次充好”的成本都省了,干脆以赠品赠完了等各种附加条件为理由,不给消费者发赠品。

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商家销售时展示的赠品,是消费者选择购入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少消费者确实是觉得“买一送一”很划算,才做出了购买决策。基于此,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赠品的,赠送赠品的内容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商家应该按约履行。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拒绝赠送或者赠送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对于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我国已有多部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致买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方可以选择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如果赠品仅是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以卖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再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商家“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搪塞行为,其实属于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并不受法律保护。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显而易见,商家不能只是把赠品作为交易前的宣传手段,成功吸引人眼球后又不履约,和设置赠品的初衷不符。赠品本来是为了树立让利于消费者、可信赖的形象,如果有质量问题,赠品就成了废品,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随意取消,出尔反尔,又何来信赖可言。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如果一件商品的赠品质量都过硬,本身不就是对自家产品品质的彰显吗?希望商家着眼长远发展,在进行赠品营销时少些“手法”,多些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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