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充当网络平台“七彩”家族长,公开招募多名美女主播进行淫秽直播,最终包括汤某在内多人被判刑。

案件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88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人龙某,女,1997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朱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初中文化,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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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军充当“七彩”网络直播平台(以下简称“七彩”平台)家族长,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龙某、朱某及同案人姚某(已作行政处罚)、江某(越南人)到“七彩”平台担任主播进行淫秽直播。2022年3月至6月,汤某对其招募的主播进行管理、与“七彩”平台对接,主播进行淫秽直播表演以吸引观众在平台充值并通过打赏等付费方式观看。所获利益由“七彩”平台、家族长、主播按35%、10%、55%(部分主播私下返5%给家族长)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汤某还根据“七彩”平台的规定,要求主播通过微信或者QQ聊天软件,向打赏金额较高的观众发送自拍或者下载的淫秽视频作为“福利”。

1.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龙某在吉首市多次利用“七彩”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共计获利人民币31645元。

2.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多次利用“七彩”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17人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34段,共计获利人民币6489元。

3.2022年5月至6月,姚某在长沙市望城区多次利用“七彩”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共计获利人民币3023元。

4.2022年3月至6月,江某在益阳市多次利用“七彩”平台进行直播表演,并通过QQ聊天软件向20余人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30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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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2日,被告人汤某、吴某、龙某、朱某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出他和妻子都被羁押,家中小孩无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很后悔,也愿意接受处罚。提出家中小孩无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龙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龙某进行淫秽直播表演时间短,获利不多,愿意接受处罚。且家境特殊,家中小孩只3岁多,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而龙某的婆婆是精神二级残疾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很后悔,也愿意接受处罚。提出指控其从事淫秽直播表演的时间有误,另外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只有4段。

朱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指控朱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多人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34段,证据不足。朱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发送自拍的淫秽视频只有4段。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时间较短,进入平台观看人数有限,传播范围不广,传播对象未涉及未成年人,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朱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配合公诉机关侦查取证,有坦白情节,当庭愿意认罪认罚,现家有两个小孩由年迈的奶奶抚养,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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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抓获经过。

(2)汤某微信昵称为“汤姆哥”、“猎手秋风萧萧送佳人”“湘H招主播”的微信账单以及汤某支付宝账单。

(3)朱某手机照片、手机内淫秽视频的照片。

(4)吴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

(5)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邱某处扣押了物品及返还物品。

(6)邱某手机内涉黄视频截图9张、邱某三个微信号截图、邱某在七彩APP账号详情截图。

(7)邱某建行卡的交易流水及来源说明。

(8)姚某、甘某、谈某因进行淫秽表演被行政处罚的文书。

(9)汤某、龙某、吴某、朱某、邱某户籍资料。

(10)侦查人员拍摄的杨某手机照片、杨某QQ联系人的照片。

(11)关于吴某、龙某淫秽视频鉴定的情况说明。

(12)关于汤某名下主播未到案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汪某证明2022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发现一条“七彩”APP的广告,他点开链接并下载该APP,浏览后发现该APP是一个做裸聊和招嫖的APP。直播间里要么是穿着衣服的美女在聊天,房间管理弹幕滚动发送礼物可约的信息,要么就是女的赤身裸体进行各种淫秽表演。10秒后页面会弹出要付费直播。后他充值30元,点进了一个昵称为“晴儿BABY”的直播间,看她进行各种裸体的淫秽表演,故来举报该软件涉黄。

(2)汤某1(汤某女友)证明2022年4月,汤某帮她注册七彩账号,她在七彩APP直播了三次,但没有进行淫秽表演,没有赚到钱,后把这个账号交给汤某了。她在七彩APP上看到过其他主播进行淫秽表演。

(3)姚某、甘某、谈某、袁某、江某(越南人)、邱某分别证明“七彩”APP是进行淫秽色情直播的平台,该平台的营利模式为两种,一是开通付费模式,二是粉丝刷礼物模式。主播按照55%返利,另外还要给家族长5%。经汤某招募在七彩APP上进行淫秽直播。汤某将名下主播拉到了两个微信群,进行管理。各自参与淫秽直播的获利。

(4)周某证明在外打工时和杨某相识,将杨某带回老家,办了结婚宴,2018年和杨某生育一小孩,听说杨某是越南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各被告人供述了在汤某的招募下在“七彩”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并发送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

4.辨认笔录。

(1)汤某分别辨认袁某、朱某、吴某、龙某、谈某、姚某、邱某、黄某是七彩主播。

(2)谈某辨认汤某是介绍其在七彩APP上进行黄播的家族长。

(3)吴齐安辨认汤某就是“猎手秋风潇潇送佳人”。

5.现场勘验、提取、搜查、指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对龙某、吴某租住房进行勘验,拍照。

(2)提取笔录:

从汪某处拍照提取了“七彩”APP的界面、充值、直播画面等数据并打印。

从汤某手机内截图提取“小明计算器”APP后台数据、“Telegram”App聊天记录;提取微信数据、聊天记录。

提取汤某微信昵称为“猎手秋风潇潇送佳人”、“汤姆哥”、“湘H招主播”的微信账单,提取汤某支付宝的账单、汤某手机内“七彩”APP账号。

从朱某处提取了朱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朱某传播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并将淫秽视频刻录成光盘。

从邱某手机内提取了其涉黄视频内容,并将视频截图打印;提取了其拍摄的淫秽视频23段、淫秽照片9张,并刻制成光盘。

从姚某处拍照提取的姚某微信、支付宝截图照片、姚某上家微信截图(微信昵称“湘H招主播”、“湘H备用号”)、七彩界面、七彩昵称账号(“他小姨妹”)、直播端界面账号昵称、主播群界面及聊天记录、粉丝群界面、姚某支付宝提现截图。

从杨某处提取了杨某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裸照、七彩APP个人信息以及现场指认的随身物品、直播软件工具和三台手机照片;提取了杨某在七彩直播平台内所赚到的波币、挂单出售所赚到的钱以及账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对汤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两台手机。

对朱某住所,龙求花、吴某住所及租住房,邱某住所,姚某住所,杨某住所,甘某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直播支架、丝袜等用具予以扣押。

(4)现场指认笔录。

朱某、吴某、龙某、邱某、姚某、甘某、杨某分别指认其实施淫秽直播行为的作案地点。

(5)检查笔录:对吴某、龙某手机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检查。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侦查人员对七彩APP进行远程勘验;对七彩APP中昵称为“晴儿baby”(朱某)、“小师妹”(杨某)、“他小姨妹”(姚某)、“吸精女杀手”、“E奶宝贝”、小兮兮~约(吴某、龙某)的直播数据进行远程勘验。

6.鉴定意见。

经鉴定,直播远勘中:吴某、龙某光盘里有1个视频和23张图片是淫秽物品,朱某光盘里有13个视频是淫秽物品、姚某光盘中有1个视频和22张图片是淫秽物品,邱某光盘有14个视频和12张图片是淫秽物品,袁某和杨某的光盘内容不是淫秽物品。后从朱某手机中提取的4段视频均为淫秽物品。从杨某处提取的21段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湘阴公(网)勘【2022】02号至08号光盘。

(2)从邱某处提取的淫秽视频、照片刻录的光盘。

(3)姚某、袁某直播光盘。

(4)从杨某处提取的21段疑似淫秽视频刻录的光盘。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汤某、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吴某、龙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汤某、朱某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吴某、龙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与吴某、龙某等主播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提出犯意,招募、管理主播,与平台对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龙某;朱某直接实施犯罪,也起主要作用,也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被告人吴某、龙某、朱某相比被告人汤军作用较小,且龙某是在吴某的邀约下参与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

三、被告人汤某、吴某、龙某、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龙某、朱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四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某制作并传播的淫秽视频只有4段,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制作并传播的淫秽视频是34段,出示的提取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朱某向17个微信好友发送了34段淫秽视频,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四、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五、没收被告人龙某、吴某非法所得17405元,没收被告人朱某非法所得3569元,上缴国库。

六、追缴被告人汤某非法所得18520元。

七、没收各被告人用于淫秽直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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