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餐馆吃饭、乘坐飞机列车、购买生活用品等等商业行为,一旦成交,就相当于契约成立,就会涉及到服务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和商品服务提供方,也就构成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那么,教师,尤其是公立学校的教师和家长之间是否构成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呢?我们先来看看服务和服务业是怎么被定义的:
“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
“服务业,是指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为社会提供服务性劳动的各种行业的总称。在中国,传统的服务业主要指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行业,包括旅馆业、理发业、浴池业、照相业、洗染业、修理业等。随着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服务业范围扩大到信息、咨询、广告、旅游等业。有的国家则把它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第三产业。”
根据顶层设计的思路,教育行业的确是被列入服务业的,比如咱们加入WTO时的相关列表,就是这么分类的。上世纪90年代起,还曾经有过一段时间,要将教育产业化,从而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一些贫困家庭的考生考上大学,家长因为交不起学费而自杀、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而失学的现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思路显然正在被纠偏,国家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方针政策,比如加大教育投入、建立贫困生绿色通道等等,有力阻止了教育的下滑。这几年,许多地方开始将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其实正是对教育产业化思路的一次矫正。
在我们国家,教育行业还有一个重要的属性,那就是它属于公益事业。公立学校由国家投资、管理,以实现国家层面的教育目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宪法》和《教师法》赋予教育的基本使命。基于此,关于服务和被服务、教师和家长等等关系,应有以下共识:
1.已入职教师是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受国家聘用的劳动者,国家依法聘用、培训、管理、使用教师,为国家教育事业服务。教师依法受聘、提升自我道德和业务素养,接受国家管理,完成教学任务。
有的家长认为,我交学费了,你就得为我服务,我可以向你提我想提的服务要求。
这个观念是不对的。须知,你生活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优越性由于宣传的不细致,并没多少人真切体会到。
众所周知,中小学阶段是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许多地方,还享受免费发放校服、免费乘坐校车等相关待遇。
高中是收费的。不过收取的相关费用只占培养经费的相当小的比例。根据《教育部关于201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教育部网站):

各学段教育经费
生均2万,三年就是6万。相信公立高中所收学费,只占这个经费的极少部分吧?
普通高校由于学校层次、专业等的不同,各有千秋,但通过上图可知,人均经费3.6万以上。
再看学费在培养费用中的占比(图表来源:百度文库《社会正义视野下我国重点高校学费制度之审视与设计》):

学费占教育经费支出比例
最高占比39.86%,不到4成;最低占比只有9.12%,不到1成。
显然,最有资格要求学校和教师提供服务的,是国家这个主体。
有一部分人,总有个心理倾向,或者说是逻辑误区,愿意把事务的主体替代成自己,这是不妥当的。比如,为人民服务是对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的要求,于是就认为“我是人民,你得为我服务”,是不是很荒谬,你不买票去乘坐人民铁路试试,不但不能为你服务,还要你补交车票,乃至按有关法规进行罚款等。你100元买了个豪华游轮多国游,自然享受不到人家几万买票可以享受到的服务。
教育投入当中的这个主体,如上所示,也是国家,家长无权指示学校和教师,为你提供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服务”。
那么家长是不是就在这个方面无所作为了呢?也不是的。合情合理的要求,如果学校和老师拒绝,那是他们的问题。有些要求,是普通教师工作职责范围之外的,他也无授权答复你或者满足你的要求。或者你的要求会损害班级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及其它利益,比如你的孩子身高2米,你要求孩子坐最前排中间位置,显然就不合理且损害其他人利益,即便你再强势,也是没有用的。
家长可以提什么样的要求?所有教育法规,都提到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提到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我觉得家长的要求要在不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益的前提下来提。比如,有的家长认为,教师应当24小时值守,随时接听电话、随时回复消息,这个就过分啦。严格意义上,上班时间之外,教师都可以不接听你的电话、不阅读并回复你的消息。实践中,大部分教师并没有不理你是不是?这个其实就是教育界所倡导的奉献精神。奉献精神不是非得献出生命、献出家产,他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来和你聊学生的学业,不是奉献是什么?
这是我要说的第一个共识:认清老师受聘于国家,不是受聘于家长,他的义务范围是有边界的。学生享受着国家教育投资和补贴,这个补贴远远高于家庭的教育投入。
2.其实吧,家长和老师之间构成一定的联系,还不是因为学生?所以这个关系中的主体,不是教师和家长,是学生。
国家要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要有出息的孩子。国家和家庭在这个问题上目标是一致的。那么,要满足上述的要求,是不是家长生出孩子,然后交给学校就能坐等孩子大学毕业了呢?
显然这也是荒谬的,但有时候又真是个别家长所期待的。
认知可以提高,提得慢了孩子会受到不好的影响,进而使得国家和家庭的目标实现不了。
为什么我不提学校和教师?因为这部分义务上面已经讲过了呀。再重复一下:学校和老师有自己的义务,那就是按国家聘任的要求,完成对学生道德法律和学业本身的教育。
一个孩子的成人,仅有学校和老师是不够的!正常情况下,其成长过程,受到三个方面的作用力:
第一,家庭,就是家庭教育。去年十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说: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作为家长,应当认真阅读该法,看看你家孩子,你在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这些方面,有没有明确地依法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所以说,现在,家长的素养和几十年前相比,大大提高了,再也不能对老师说这样的话了:孩子交给你了,俺就不管了。
你不管你违法了呀。
第二,学校教育。这个不消多说,主要是进行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等方面的培养,以学科学习为主。
第三,社会教育。我个人看来,主要是要有一个清明的社会环境,这个是政府的责任。有时候我们队一些无法管教的孩子,除了无奈,经常会说,没长大就已经这样了,只好让社会来教他做人了,就是这个意思。家庭和社会也不是万能的,未成年阶段,就不服管教,不懂礼法,可不就得接受踏上社会之后的人生鞭打才能领悟嘛。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共识:家庭、学校、社会教育是构成教育的三大板块,这三块,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那么,家长和教师之间首先就是一个合作的关系,而不是一个服务的关系。你强调服务,就推卸掉了作为家庭教育的责任,这是有偏差的。以合作的心态、合作的方法、合作的标准来看待家长和教师的关系,就应该平等地交流孩子在家庭和学校中的相关信息,互为对方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帮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家长和教师都应在自己的时间管理中,留出必要的时间段,来完成上述的基本交流。
理论上,国家聘用一个教师,就给予了他最大的信任。家长和教师之间,目前虽不能双向选择,但也应该给予对方最基本的信任。
现实中,不少家长对教师是缺乏信任感的,这来源于家长素质的提高,也来源于教师本身存在的品行及业务能力方面的一些不足。就学科教育及品德养成来说,教师是专业的,因此是权威的,首先给予他们信任是必要的,家长有必要学习教师的教育方式、方法。就个别而言,如果家长是行内人,也要明白,不同学段、不同学校有不同的情况,就我了解的情况来说,小学低年级段,学业上,家长辅导一下基本称职。到高年级段和初中以上,由于不懂学科规律,最好还是少去干预的好。如果是行外,也可以就本行业的特长来指点教师一二,这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教师和家长之间首先是合作的关系,其次,才可以谈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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